退稅服務
外籍旅客持當日大立 2 館開立的消費發票,含稅累積消費新臺幣 2,000 元(含)以上(需扣除不可退稅貨物),及出示外籍旅客入境證件(護照;香港、澳門、中國大陸人士請持入出境許可證)正本,即可至指定服務地點辦理退稅服務,旅客需於申辦當日起 90 天內且商品未拆封攜帶離境
適用對象為持下列證照正本入境且自入境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 183 天之外籍旅客
若無法提供下述證照正本之外籍旅客,依退稅規定恕無法辦理
- 非中華民國之護照
- 未加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
- 旅行證
- 香港、澳門、中國大陸人士需持入出境許可證(含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入出境許可之證照)
- 臨時停留許可證。(註:僅限於國際機場或國際港口申辦退稅,不適用現場小額退稅之相關規定。)
可於大立申請退稅貨物範圍
於大立購買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但不包括下列貨物:
- 因安全理由不得攜帶上飛機或船舶之貨物。
(如:易燃品類、高壓縮罐、腐蝕性物質、磁性物質、毒性物料、爆藥、具防盜警鈴之公事包及小型手提箱、強氧化劑、放射性物資或其他依國際空運協會規範之影響飛航安全物品等貨物) - 不符各家航、空運公司機艙限制規定之貨物
- 未隨行貨物
- 在出境前已轉讓、拆封使用、消耗或私自調換之貨物
- 飯店住宿、餐飲及免稅貨物等消費金額,不在可申請退稅貨物範圍
備註事項
於大立購買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但不包括下列貨物
- 如當日含稅消費金額在 48,000(含)元以下者,即可於館內指定服務地點辦理小額退稅。當日含稅消費金額在 48,001(含)元以上者,需先於館內指定服務地點辦理退稅手續,出境時持申請書向機場或港口之海關退稅服務中心申請退還營業稅。
- 稅率及計算公式
稅率:5%
退稅服務手續費率:20%
申退稅額 = 發票金額(含稅)÷1.05×0.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退稅款淨額 = 申退稅額 - 申退稅額 *0.2(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 更多詳情,請參閱 https://www.taxrefund.net.tw/tt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