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招領期限
- 認領遺失物時,需提出證明為其遺失物之所有人並出示本人證件,尚須填寫「遺失物/拾得物表單」備查,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
- 拾得物保管需費過鉅者,本公司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保管其價金;但拾得物若有腐壞或食安風險者,本公司得於腐壞或拾獲當日閉店時逕銷毀之。
- 本公司之拾得物品將保管 3 個月(有腐壞或食安風險者、以及有異味之物品不在此規範內),貴重物品3個月內無人認領將送往自強派出所,自強派出所電話 07-2910188
- 欲查詢相關資訊請洽大立 4F 顧客服務中心,或致電市話 07-2613060 分機 2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