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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百貨公司禮券使用簡則

一、發行公司:大統百貨企業(股)公司,統一編號:八三三九六二七四,負責人:張銘池。
二、本券須加蓋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章後始生效力。
三、本券除換取同等金額之貨品外,不得兌換現金或抵付任何欠款。
四、使用本券購物時,請勿自行剪下副券,副券用完,主券由本公司連帶收回。
五、本券係有價證券,憑券取貨,如經塗改者無效,偽造者依法究辦。
六、本券不得與大統集團聯名卡合併使用。
七、本券使用地點:本券可使用於背面記載之店別及地址,如加盟店合約期滿即停止使用。
八、禮券使用服務專線 | 0800-018835及背面禮券使用各店電話,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 | 1950
九、本公司商品禮券已經與大樂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大樂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大樂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
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連帶保證期間自出售日起算1年,如逾保障期間者,發行人仍負履約責任.
十、本券請勿兌換台灣菸酒(股)公司之菸酒。
十一、 禮券屬無記名式,如有遺失或被竊,恕無法掛失或補發.如因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含主,副券,發行公司,金額及序號)仍可辨認者
得請求交付商品服務或補發,補發手續費每張新台幣五十元整.
十二、如欲辦理退還,應持原購入全數禮券,原購買憑證至原銷售單位辦理.退款時將按購買時之實付金額收取3%手續費後
於14個工作天內匯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十三、大立B館:客美多、全家福、哇沙米、貝兒絲、湯姆熊;大立A館:全館不收大統禮券。